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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媒體報導,「藝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」設立「易發 網」(www.ewa.com.tw),以提供會員網頁製作,幫助會員開設個人網路商店為名義,藉機招攬會員加入繳交會費七千五百元。所繳的入會費其中一 千五百元交回該公司,其餘六千元則匯款給六名上線,每人一千元未確實進行網路交易行為。依照此規則,加入者要求回本,必須再找六個人加入,但事實上並未確 實進行實質的販售行為。前述違法事實,經民眾檢舉,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(下稱公平會)認定「藝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」違反公平交易法(下稱公平法),處罰 款一千萬元,並勒令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歇業。

所謂「多層次傳銷」,依公平法第八條之規定,是就推廣或銷售 計畫或組織,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,以取得推廣、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,並因而獲得佣金、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。而同法第二十三條另規 定,多層次傳銷,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、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,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,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巿價者,不得為之。

「易發 網」前述要求會員應交付會費,以取得介紹其他會員加入權利之行為,實質上就是一種多層次傳銷行為。而參加人取得新會員所繳會費中之一千元,並非來自於其推 廣商品之合理市價,亦顯為「違法之多層次傳銷」(即通常所稱之老鼠會),依法最高得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。

另為了使公平會確實掌握多層次傳銷公司經營之情況,多層次傳銷 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,多層次傳銷業者應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十日前,以書面記載公司執照、營利事業登記、主要營業所、關係企業、傳銷組織或計劃、營 運規章、契約條款、商品種類等事項,向公平會報備。如嗣後報備的內容有變更,也應再為報備。違反者,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,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,二千 五百萬元以下罰鍰。但應該注意的是,多數業者以為向公平會報備者,其所為之行為就屬於合法,實際上,合法與否,仍應視該業者個別的行為而定。

多層次傳銷提供了參加者自由的上班時間、投資小以及回收快的創 業機會;對消費者而言,則是一項「服務到家」、「物美價廉」的便利措施;而在事業方面,利用多層次傳銷所節省之僱傭及店面租金等成本,亦可提供價格較低、 競爭力強的商品,此即多層次傳銷在近年來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的原因。

不過,違法的多層次傳銷,由於其經營模式是不斷的從企業外拉人進來貢獻金錢給組織內 的既有成員,已經不具備前述市場經濟之功能,不銷售任何產品,以來人頭為目的,所以應該加以禁止。


因此,電子商務業者若要經營多層次傳銷,除了要靠完整的傳銷制度外,更要遵守相關之法令, 以避免誤觸法網,並靠良好形象吸引更多參加人及消費者

 
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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